村集体资产岂能私自转让
“私自将村民小组资产转让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今后我们一定会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近日,江山市大桥镇湖游村村民小组组长姜某某、赵某某(均非中共党员)二人收到政务警告处分决定书后懊悔地说道。
不久前,大桥镇监察办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湖游村第五、六村民小组组长姜某某、赵某某二人未经公开程序,违规将两个村民小组共有的碾米房转让给他人。
图为江山市大桥镇监察办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碾米房情况。祝溢远 摄
事关村集体经济和群众的切身利益,镇监察办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考虑到碾米房属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若要转让需提前向村报备并征得同意,调查人员便找到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了解情况。
“你村第五、六村民小组的碾米房转让了吗?”一见面,调查人员便直奔主题。
“我也是刚从报账员那里得知我村村民伍某某交了两万元碾米房转让费,之前两位组长跟我说过准备转让碾米房的事情,但我还没答复呢,他们就把房子转让了。”周某某无奈地说道。
随后,调查人员翻阅湖游村财务凭证,发现第五、六村民小组各有一万元的入账收据,交款人为伍某某,依据是购买第五、六村民小组共有的碾米房;同时,还发现姜某某、赵某某二人与伍某某签订的碾米房转让协议书,三人均有签字捺印。问题直指姜某某、赵某某二人。
调查人员立即找到姜某某、赵某某二人分别核实情况。
“碾米房是否已经转让给伍某某?协议书内容是否属实?”调查人员开门见山问道。
“确实已经转让给伍某某了,协议书是我们三人一起签订的,这有什么问题吗?”二人满不在乎地表示。
“为何要将碾米房转让给伍某某?为何没等村书记回复就擅自转让?”调查人员继续追问。
“碾米房十分老旧,我们之前就发愁怎么处理才合适,正好伍某某说想要,那我们想快点转让出去,不但解决安全隐患,还能有收入,这不是好事吗?”姜某某、赵某某仍然没有认识到问题所在。
随后,调查人员拿出“三资”管理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现场普法并教育道:“碾米房属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有明确的规定,你们作为村民小组长,违规转让碾米房的行为不但不是‘做好事’,反而损害了村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没有得到村里许可,也没有走公开程序,确实是我们做得不对。”经过调查人员的一番教育,二人这才“如梦初醒”,认真地反省道。
后经协调,湖游村退还伍某某转让费两万元,并重新召开户主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商定以招投标形式对外转让碾米房。姜某某、赵某某二人因未严格执行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私自将村民小组资产转让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为强化以案示警,大桥镇监察办向湖游村下发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察建议书,同时向全镇各行政村通报该案,督促各行政村常态化组织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从事村务、组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提高岗位廉政风险意识。此外,该镇纪委监察办结合乡村振兴领域专项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行政村在资金管理使用、资产登记处置、资源使用分配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让群众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
(江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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