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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五年二个月 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石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06-08 来源:市纪委、监委

6月7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石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石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刘石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石平利用担任衢州市民政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常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协审单位评选、工程项目对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5万余元。

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石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刘石平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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