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起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制造枪支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现将4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村头镇孔山村原党支部书记陈书标非法持有枪支问题。2018年6月9日6时许,陈书标应村民驱赶野猪保护庄稼要求,携带猎枪与村民余某一同到山上狩猎,至9时许下山。陈书标将该猎枪放置在微型客车副驾驶位下方,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书标持有的疑似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018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2019年4月,陈书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土禄非法持有枪支问题。1980年代末,方土禄从郑某某处购买了一支双管猎枪和10余发子弹,2008年又从余某某处领了30余发子弹用于打猎。后方土禄将猎枪和用剩的子弹存放于其老家。经鉴定,方土禄持有的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019年7月,开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方土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华埠镇华一村党员叶志勇非法持有枪支问题。2019年3月3日晚,叶志勇、叶某某二人分别携带一支单管猎枪、10发子弹,前往华埠镇封家附近山上打猎。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狩猎返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019年10月,开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叶志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叶志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池淮镇星口村党员方剑锋等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问题。2017年,方剑锋、程宏等人因私自狩猎需要,共同商量由梁某某委托在苏州上班的亲戚吴某加工枪机和枪管。期间,梁某某儿子梁涛多次联系吴某询问枪机制作进度。2017年5月,梁涛驾车搭载梁某某等人前往苏州吴某处拿回一件枪机,试用后又将枪机送回吴某处让其改进调试。2018年1月,梁涛驾车搭载程宏等人前往苏州,从吴某处带回委托制造的枪支和委托加工的枪管,并由梁涛通过微信支付给吴某7500元。后方剑锋、程宏等四人组装了四把单管猎枪,用于狩猎活动。2019年3月4日0时许,程宏等人在狩猎返程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时许,县公安局民警从方剑锋住宅内搜查出一支单管猎枪、一支射钉枪以及射钉弹等;同日9时许,县公安局民警从徐某奶奶家搜查出程宏借给徐某的一把射钉枪。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019年10月,开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方剑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程宏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20年3月,开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梁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1月,方剑锋、程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5月,梁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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