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4月9日,衢州市级机关某单位刘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所投资公司的股权变更。在此前的1月,刘某取消了其市政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高级工程师资质证件的挂靠。这是今年以来,衢州市第24位自查报告并整改违规营利性行为的公职人员。
今年以来,衢州市纪委市监委紧盯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等六类重点对象和违规经商办企业等八种情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治理。截至目前,34名公职人员主动如实向组织报告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其中24人已整改到位;44名公职人员经审计发现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46个问题中36个已整改到位;其余涉及到股权转让等,程序较多、在短时间内难以清理到位的,市纪委市监委要求当事人明确整改时限,督促相关派驻机构及时跟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在已发现的违规营利性活动中,违规持有商业性银行、小水电股份等最多,占42.6%。”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除此之外,违规注册或合伙注册成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规在企业中兼职取酬,在衢州市公职人员的违规营利性活动中也有较高的占比。
吴某是主动报告拥有某农商银行股份的公职人员之一。“2006年左右,当时为了帮助朋友完成任务买了1份某农村信用社股份。”因为总价值较低,吴某便没当一回事。后来农商银行组建时,股份有所升值,吴某保留了股份。“想到每年分红只有500多元钱,之前就没有向组织报告,也没有意识到这也属于违规行为。”今年1月市纪委市监委的专项治理中,明确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列为治理重点。吴某第一时间提交了自查报告,并于今年2月将股份转让他人。
“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市纪委市监委既坚持依法依规、分类纠治,又注重保护合法权益、妥善处置。按照主动从轻、核查从严的原则,对如实填报并主动纠正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同时,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规定,对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在管辖领域或下属单位非法持股谋取私利的,或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拒不退出违规营利性活动的,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维护纪律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参公人员程某某,2010年以朋友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衢州柯城某经营部,从事小型仪器设备、化学物品检测试剂及检验卡等的销售并开展经营活动。程某某在任职期间以他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开展经营活动,且部分经营业务与本人职务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错误,程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记者从市纪委市监委了解到,近年来,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也有一些公职人员像程某某一样借用他人名义变相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试图规避组织核查,但都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市纪委市监委此前查处的某县领导,以亲戚的名义在主管的工程项目中出租挖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终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目前,有两名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职人员,因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专项治理,一方面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把精力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另一方面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不断推动衢州高质量发展。”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按照分级负责、惩前毖后原则,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将严肃问责,对典型案件将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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