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深入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进一步畅通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绿色通道”,经研究决定,重新启用衢州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廉政账户”),受理缴交的礼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廉政账户基本情况
户 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南区支行
账 号:1209270019200580147
二、廉政账户的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的,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等折价款。
三、廉政账户的缴存方式
1. 存款人可通过衢州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等折价款存入廉政账户。
2. 存款人在向廉政账户存款时,需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附件1),无需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鼓励实名存入,也可根据自己意愿不记名存入。
3. 存款人应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入廉政账户。逾期不缴存的,视实际情况认定性质。
4. 存款人向“廉政账户”存款后,须妥善保存银行提供的客户《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附件2),凭此证明上缴的时间、金额。
5. 当事人收受的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等,也可以在收到后的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直接交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在收到上交的礼金或其他物品后,须于5天内转交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处理,由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作清算、兑换等处理后全额移交同级财政,并出具统一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
四、廉政账户的管理
1. 廉政账户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共同实行保密管理,对存款人姓名、存款数额等予以保密。廉政账户只存入,不支取。
2. 市财政局综合处每季度应将核实后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年底将账户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纪委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有关工作人员及银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廉政账户相关情况。
3. 存入廉政账户或上缴市纪委监察局的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或其折价款,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
五、有关工作要求
1.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或其折价款,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廉政账户。
2.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关于严禁收受和赠送礼金、礼券、礼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情节依纪依规处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礼券、礼卡,在规定时间内不上交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券、礼卡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 各地各单位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党员干部职工,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衢州市纪委 衢州市监察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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